作者:萬匯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時間:2022-06-09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近期,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2年第3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新設立企業完成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后,如何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1. 新設立企業完成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后,按年申報“六稅兩費”的如何處理?
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例1:E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10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22年5月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E公司于2023年5月8日辦理202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2023年5月12日,E公司根據本省有關規定辦理2022年房產稅申報,是否可享受減免優惠?
答:不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新設立企業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能夠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因此,E公司按規定申報2022年全年的房產稅,包括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當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產稅和匯算清繳后(即6-12月)的房產稅時,不能享受減免優惠。
E公司2023年5月8日辦理了202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其在申報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
例2:A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當月購買一棟辦公樓,該樓是公司唯一的房產。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5月首次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按照本省房產稅征期規定,A公司應當于2022年12月征期一次性申報2022年全年房產稅,是否可享受減免優惠?
答: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A公司于2022年5月首次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因此,2022年12月按規定一次性申報2022年全年房產稅時,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2.新設立企業完成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如何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舉例:A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10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22年5月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A公司又于2023年5月8日辦理202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2023年5月12日,A公司根據本省有關規定辦理2022年房產稅申報,是否可享受減免優惠呢?
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A公司按規定申報2022年全年的房產稅,包括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當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產稅和匯算清繳后(即6-12月)的房產稅時,是不能享受減免優惠的。但A公司2023年5月辦理了202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其在申報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
3.新設立企業完成首次匯算清繳申報的當月,按次申報“六稅兩費”如何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例:A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22年4月20日按規定期限辦理了2021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A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規定按次申報耕地占用稅,可以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不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A公司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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